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84號原告 吳宗輝 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 律師被告 陳彥瑋 (即 陳伯翰 之繼承人)
陳彥宇 (即陳伯翰之繼承人) 陳彥琳 (即陳伯翰之繼承人)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王淑如 (即陳伯翰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均在新北市○○區○○路○○○號6樓等情,有被告之全戶戶籍謄本為證(見本院
104年度司促字第5207號卷第31頁),堪認被告之住所地均係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之區域內,茲本院查無其他管轄規定之適用,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黃裕民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張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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