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250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5年桃簡字第176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220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4,3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830元,上訴人所繳裁判費尚不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吳爭奇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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