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4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丁○○甲○○乙○○
弄11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具象棋壹副、賭資新臺幣貳佰參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979號被告丙○○、丁○○、甲○○、乙○○涉嫌賭博案件,業據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賭具象棋1副、賭資新臺幣230元,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及所得,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犯賭博案件,業經聲請人以97年度偵字第99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賭具象棋1副、賭資新臺幣230元,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及所得之物,亦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承在卷,此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按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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