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7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凱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汽車貸款部分,請求利息與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第十七條約定不符之依據為何?(按約定利息為借貸關係存續中之利息,如借貸關係已因期間屆滿而消滅,而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債權人唯得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付約定利息。又依上開契約書第十七條約定,遲延利息以每月月付金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