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7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相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依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十六條約定,經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