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41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亞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違約金按「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如換算成按年息百分比計算應為何?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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