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交簡字第13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交簡字第135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照喜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9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照喜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記載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不成立累犯:被告前於民國108年已因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經本院以
108年度交簡字第2689號判決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1354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5至16頁),然其徒刑易服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為109年3月4日至同年7月3日,尚未履行完畢,不成立累犯,併予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雖於犯後即坦承犯行,但被告前於108年已因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經本院以108年度交簡字第2689號判決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確定,已如前述,且酒後駕車對於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危險性甚高,既已廣為政府宣傳及各類新聞媒體業者所報導,被告對此亦有所認識,竟在前案公共危險案件徒刑易服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仍枉顧公眾安全而於飲酒後貿然騎車,顯見被告漠視法律規定且置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於不顧,佐以被告遭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85毫克,對一般民眾所造成之潛在危險非輕,所為本應多加譴責;惟念其於警詢、偵查中均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警詢時自稱之教育程度為小學畢業、現無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高市警仁分偵字第0000000000
0號卷第3頁「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郭勁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鄭伊芸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923號被告洪照喜(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照喜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處有期徒刑
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民國10
9年3月5日徒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詎仍不知警惕,於109年4月3日8、9時許,在高雄市○○區○○路上全家便利商店內飲用保力達藥酒後,明知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即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
9時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0時25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號前時,因面露潮紅而為警攔查,而於同日10時33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85毫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照喜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洪照喜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檢察官郭勁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