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執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執字第4號債權人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代表人 郭順德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李宗庫 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於本院101年度執字第4號強制執行事件溢繳之執行費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柒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規定甚明。再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所明定。準此,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之執行費如有溢收情事,法院亦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01年11月13日檢附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債權憑證具狀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李宗庫強制執行,核屬先前執行程序之繼續,應不再次徵收執行費。惟債權人於上開具狀聲請強制執行時同時檢附匯票自行向本院繳納新臺幣1,497元執行費,有本院101年11月16日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佐,揆諸上開說明,自屬本院溢收之執行費而應裁定返還。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彩娥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