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原金簡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原金簡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劭燁、吳柏儒被告陳姿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1000號、113年度偵字第2388號、第514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姿瑗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一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姿瑗依其社會生活之經驗,本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不詳犯罪集團作為詐欺財物之用,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8月19日某時,約定以提供金融帳戶新臺幣(下同)12萬元之代價,將其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提供與姓名年籍不詳、自稱九州娛樂城經理之人使用。嗣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誆騙如附表所示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上開臺灣銀行帳戶,旋遭不詳成員提領一空,藉此隱匿該犯罪所得之所在及去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陳姿瑗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 石釉欣 、被害人 楊弘婷 、 翁寓慈 分別於警詢之陳述。
㈢被告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臺灣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㈣如附表「證據清單」欄所示非供述證據。
三、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及同法第16條第2項偵審自白減刑規定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為同法第2條、第19條第1項、第23條第3項規定,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項原分別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9條第1項則分別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被告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同法第23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查本案被告於偵查、審判中均自白洗錢犯行,且查無被告實際獲有犯罪所得,是經綜合比較新舊法罪刑及減刑規定結果,新法對於被告較為有利,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本案應整體適用新修正洗錢防制法對被告論罪科刑。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告訴人石釉欣、被害人翁寓慈雖有數次匯款行為,惟此係正
犯該次詐欺取財行為,使被害人分次交付財物之結果,正犯祇成立一詐欺取財罪,被告為幫助犯,亦僅成立一幫助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被害人
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1罪。又被告以一行為而犯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2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㈣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上揭說明,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㈤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罪行,並與經本院傳喚到庭之告訴人石
釉欣、被害人翁寓慈經本院調解成立,願賠償其損害,堪信其悔意甚殷,犯後態度良好,兼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念其犯後坦承罪行,並與上述告訴人、被害人調解成立,堪認其已有悔意,又考量本案犯罪所生危害尚屬輕微,堪信其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
五、沒收:本院查無確據可佐被告因提供本案帳戶而獲有金錢或其他利益等犯罪所得,且被告亦非實際為洗錢行為者,不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證據清單1石釉欣於000年0月0日下午12時3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石釉欣謊稱:有一女性顧客在旋轉APP上購買衣服,但是你的帳戶被凍結所以商品無法下單,須依指示進行匯款方能解除云云。112年9月5日12時52分許新臺幣(下同)4萬9,985元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2388號卷第49-50頁)。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警備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2388號卷第51頁、第55頁、第57頁)。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字第2388號卷第53-54頁)。112年9月5日12時53分許5,123元2楊弘婷(未提告)112年9月5日某時,詐欺集團成員分飾角色先後以LINE向楊弘婷謊稱: 伊有 在旋轉APP上下單,但是你的賣場有問題導致伊帳戶被凍結,須依其指示操作進行匯款,方能解決賣場問題云云。112年9月5日13時42分1萬15元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61000號卷第49頁)。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凱旋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61000號卷第51頁、第53頁)。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字第61000號卷第55頁)。3翁寓慈(未提告)於112年9月4日某時,詐欺集團成員分飾角色先後以LINE向翁寓慈謊稱:你的賣場有問題,無法在其賣場下單,須依照指示進行匯款,才能恢復賣場云云。112年9月5日12時50分許4萬9,983元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5144號卷第35頁)。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5144號卷第43頁)。⒊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5144號卷第61-67頁)。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字第5144號卷第69頁)。112年9月5日12時54分許2萬7,1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