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俊宇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2、33、34、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毒偵緝字第32、33、34、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成分,有
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檢驗報告共3紙附卷可稽,足認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是經本院核對卷附之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及上開毒品成分鑑定書後,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智嫻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成分備註1白色透明晶體1包(驗前毛重0.30公克、淨重0.150公克、使用量0.005公克、剩餘量0.145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①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1年度毒偵字第6852號卷第99頁)②毒品編號:DE000-00002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毛重0.2457公克、淨重0.0921公克、取樣量0.0050公克、剩餘量0.0871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①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3250號卷第103頁)②毒品編號:D112-偵06293白色透明晶1包(驗前毛重0.45公克、淨重0.264公克、使用量0.002公克、剩餘量0.262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①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1年度毒偵字第6928號卷第101頁)②毒品編號:DE000-0000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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