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94號原告 温高秀蘭
温珈儀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萍 被告 呂萬寶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交訴字第74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辯稱:我本件沒有過失,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
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所犯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以其犯罪不能證明為由而為無罪判決,有本院102年度交訴字第74號刑事判決可稽。參照上開說明,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丁俞尹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