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19號原告乙○○
2號3樓被告甲○○
之4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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