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2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97年度聲減字第476號),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11月22日起至同年12月6日止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51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經提起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2011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諭知甲○○無罪,再經上訴後,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888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後,受刑人甲○○於97年7月30日撤回上訴確定,有判決書及前科表在卷可憑。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本院經核尚無不合,且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其聲請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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