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坤樹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林世超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劉憲英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續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被告詹坤樹心神喪失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詹坤樹於民國106年間因發生缺血性腦血管病變,之後即出現認知功能障礙、行動不便,意識也有部分障礙,眼睛可自行張開但眼神無法依指示動作,肢體無力亦無法遵照指令動作,診斷為血管性失智症,完全無法執行工具性日常生活功能,基本生活功能需完全由他人協助,認知功能具重度障礙,欠缺處分自己財產之能力,完全無法為意思表達,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業經本院家事法庭於109年7月3日以108年度監宣字第109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有上開判決在卷可稽,是依被告目前身心狀況,確有心神喪失無法接受審判之情事。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於被告心神喪失回復以前,應裁定停止審判程序之進行。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張文愷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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