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841號原告 呂素貞 被告 莊木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權利範圍各為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告之被繼承人 莊阿安 於民國93年7月
5日書立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向原告及訴外人 莊木炎 表示願贈與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予原告及莊木炎,即原告可得5百萬元,同時約明如農地及地上物(下稱系爭不動產)移轉過戶予原告及莊木炎二人時,則莊阿安視同完成上開贈與行為,系爭協議書第2條同時表明「本協議書簽字日起若生繼承事實時,全體應無償、無任何條件、互負責任履行本約定將前述之不動產及其地上物轉予個人名義」。現莊阿安已去世,系爭不動產由莊木炎及被告繼承,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莊木炎已依約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權利範圍
2分之1,而被告既繼承莊阿安之債務,自負有依系爭協議書約定將系爭不動產權利範圍2分之1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之義務。為此,爰依繼承及系爭協議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將坐落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
二、被告則以:被告之父親莊阿安生前未告知被告有關系爭協議書之事,雖系爭協議書為莊阿安所簽,被告亦不爭執其真正,然被告係合法繼承取得系爭不動產,故不願意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予原告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莊阿安於93年7月5日與原告及訴外人莊木炎、 莊秀蘭 、 莊秀綢 、 莊秀緞 簽立系爭協議書,約定由莊阿安贈與1千萬元予原告及莊木炎,每人各得5百萬元,並由莊阿安將桃園縣○○鄉○○段2031、2032地號土地
2筆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1千萬元之抵押權予原告及莊木炎,債權額比例各為2分之1,作為贈與擔保用,莊阿安與原告及莊木炎約定若上開抵押土地及其地上物移轉過戶予原告及莊木炎等2人時,莊阿安視同完成贈與行為,倘生繼承事實時,莊阿安之繼承人應無償、無任何條件、互負責任履行本約定將前述之不動產及其地上物移轉予原告及莊木炎名義,現莊阿安已死亡,系爭2筆土地及其地上物即桃園縣○○鄉○○段442建號建物由被告及莊木炎繼承,登記之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協議書、桃園縣○○鄉○○段2031、2032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及桃園縣觀音鄉442建號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
四、按贈與,因當事人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為無償給與於他方之意思表示,經他方允受而生效力,民法第406條定有明文,足見贈與係諾成契約,苟其契約成立,債務人即應受此契約之拘束,贈與標的如為不動產,債務人自負有移轉所有權登記(履行)之義務。本件被告之父親莊阿安於生前與原告及莊木炎簽訂有系爭協議書,約定由莊阿安贈與原告及莊木炎各5百萬元,若莊阿安將系爭不動產移轉過戶予原告及莊木炎,則贈與行為視同完成,如發生繼承情事,莊阿安之繼承人應無條件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及莊木炎,業如前述,是雙方意思表示已互相一致,贈與契約已成立。又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當然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為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所明定。現莊阿安已死亡,系爭不動產由被告及莊木炎繼承,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
1,則莊阿安贈與莊木炎之部分業已履行完畢,被告應繼承莊阿安對原告之履行贈與契約義務,即將系爭不動產權利範圍2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從而,原告依贈與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洪千棻附表:
┌───────────────────────────────────────┐│一、土地標示:│├─┬────────────────────┬─┬──────┬───────┤│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桃園縣│觀音鄉│大堀│2031│田│2000│2分之1│├─┼───┼────┼───┼───────┼─┼──────┼───────┤│2│桃園縣│觀音鄉│大堀│2032│田│2000│2分之1│└─┴───┴────┴───┴───────┴─┴──────┴───────┘┌───────────────────────────────────────┐│二、建物標示:│├─┬──┬────────────┬────┬────────────┬───┤│編│建│基地坐落││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建築式樣├──────┬─────┤權利│││├────────────┤主要建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主要用途│範圍│││││││││├─┼──┼────────────┼────┼──────┼─────┼───┤│││桃園縣○○鄉○○段2031地││││││││號│加強磚造│一層:191.30│屋突:21.7│││1│442├────────────┤二層│二層:191.30│用途:農舍│2分之1││││桃園縣觀音鄉藍埔村5鄰青││合計:404.30││││││埔9之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