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2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慶華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723號、99年度偵字第10957號、100年度偵字第2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慶華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邱瓊瑩法官潘怡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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