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26號原告 蔡水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水景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5萬9,
590元(計算式:2100×1675.8×1/2=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