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8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潘翊文 債務人 潘鳳欽 債務人 吳梅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伍萬參仟 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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