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78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7年9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7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郭玉芬┌──────────────────────────────────────────────────────┐│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5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甲○○│第一商業銀行西壢分│97年8月23日│28,200元│YA二一八七九八│││1││行│││0││├─┼─────────┼─────────┼───────────┼────────┼────────┼──┤│00│萬芳汽車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7年4月8日│1,470元│WF00三六九七│││2│司 吳源泰 │北中壢分行│││五││├─┼─────────┼─────────┼───────────┼────────┼────────┼──┤│00│萬芳汽車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7年7月8日│2,363元│WF00三七二二│││3│ 司吳源泰 │北中壢分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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