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1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三個月內,按月以新臺幣貳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利息不得滾入原本重複計算,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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