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5號上訴人 周天畏 被上訴人同濟堂百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彩鳳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死亡,前次言詞辯論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雨真
法官賴寶合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