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092號債權人 劉德鎧 法定代理人 劉勝碧 法定代理人 蔡秀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翁本吉 、 張秀慧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之利息起算日從何時起計息?其利率又為何?。㈡本件之和解書上之和解金究為$93800或$90000元?㈢債權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若法定代理人僅一人,應敍明其
理由;併提出債權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狀末補蓋法定代理人之印章。㈣肇事者為 郭松田 ,又何以未履行賠償義務時,由翁本吉、張
秀惠全額理賠,請釋明雙方之法律關係,並提出郭松田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㈤多數債務人之債務類型?得為一次全部請求之依據或分就
屆期、未屆期分列請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