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180號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奕鋒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
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
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再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
能力、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亦
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同法第43
6條第2項規定,即可明瞭。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9年2月13日對被告楊奕鋒、楊**提起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訟,惟被告楊奕鋒已於108年10月
14日死亡,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顯然無當事人
能力;又被告楊**究為何人,亦未見原告載明,經本院裁
定命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補正楊**之姓名、住居所地等事
項,該裁定已於109年2月26日送達原告,然原告就此部分
迄今仍未補正,故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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