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137號
原   告  華舒君
原告與債務人 池宜倫 間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1,7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以外,尚餘500元未繳。茲依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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