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簡字第310號原告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列舉式■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金額轉換■,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金額轉換■。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__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