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10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東政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東政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呂東政於民國110年11月7日因病至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臺東馬偕紀念醫院就醫(下稱馬偕醫院),經診斷為「高位頸椎脊髓損傷伴有脊髓病變」等病況,嗣轉至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之家(下稱○○之家)繼續照護,自頸椎以下癱瘓、日常生活完全無法自理需他人協助,有馬偕醫院110年12月27日乙種診斷證明書、仁愛之家日常生活功能量表、摘要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足認被告因上述疾病影響而不能到庭,爰依前開規定,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本案之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