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13號原告 詹詩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群凱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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