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83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000000000000000被告 孫水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2萬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萬3,468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外,尚應補繳7萬2,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唐一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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