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20號原告 吳立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昭明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