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3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鍾妙珍
陳暳燕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3號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林萱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