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9號上訴人誠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震陽綠能股份有現公
司)法定代理人 顏英哲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 律師
王韻茹 律師上列上訴人誠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震陽綠能股份有現公司)與被上訴人 施枝龍 間因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3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0,505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開所示之裁判費,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丁振昌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書記官翁心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