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22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順明輔佐人即被告之女陳怡盈選任辯護人 張寧洲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施函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昀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