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原告 邱奕任 (地址詳卷)
邱翔安 (地址詳卷) 邱浩 則(地址詳卷) 邱宇棏 (地址詳卷)共同告訴代理人 謝政翰 律師
林宗諺 律師被告 林易樺
徐嘉銘
高雍勛
王慶偉
邱崑銘 黃鼎元
楊紹琦 楊博文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有關被告徐嘉銘部分,僅針對原告邱宇棏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邱奕任、邱翔安、 邱浩則 對被告徐嘉銘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由本院以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米慧
法官陳盈如
法官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德玉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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