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 高等法院113年抗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1093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陳仕樺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9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如附件。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仕樺(下稱受刑人)所犯之罪,除原裁定附表編號1、6所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外,其餘案件多屬微罪,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自戕個人身心健康之法益,對其他人並未造成實質損害;而受刑人就各該案件於審判時均坦認,且均甘服判決而未上訴,犯後態度良好;另原裁定附表編號1、6所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之重罪,侵害法益相類,受刑人係單純持有,未造成他人傷亡或損害,且本屬同時擁有槍枝之罪,僅因不同法院先後起訴審判,復因受刑人之智識程度未諳法律而不知為自己辯護及上訴,致未獲審級之救濟,實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之方式,適當調節受刑人應受之刑罰,並符合恤刑之本旨;又原裁定就受刑人上開2槍砲重罪,亦未說明「限制加重原則」、「比例原則」之意旨;另就受刑人附表所示15罪之總刑度為17年6月(編號6、7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編號10、11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實質上僅減抵6月,顯有責罰不相當之情況,爰請求撤銷原裁定,另為適當之裁定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之案件,於審判中,現雖有科刑辯論之機制,惟尚未判決被告有罪,亦未宣告其刑度前,關於定應執行刑之事項,欲要求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為充分辯論,盡攻防之能事,事實上有其困難。行為人所犯數罪,或因犯罪時間之先後或因偵查、審判程序進行速度之不同,或部分犯罪經上訴而於不同審級確定,致有二裁判以上,分別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依刑法第53條、第54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由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執行中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為聲請)。依上開規定,雖僅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另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惟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故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經修正,明定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於裁定前應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四、本件受刑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15罪,先後經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各罪均為最先確定之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故檢察官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向最後事實審之原審法院聲請定合併其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原審於各刑之中最長期有期徒刑6年6月以上(附表編號6),17年6月以下(附表編號6、7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附表編號10、11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加計其他各罪之宣告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固符合法定自由裁量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惟經本院核閱原審113年度聲字第295號案件全卷,原審法院於113年3月27日受理本案,受刑人當時係於法務部○○○○○○○執行中,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7頁至第52頁)。原審未提解受刑人到庭陳述意見,亦未以函文詢問或其他替代方式,給予受刑人就本件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對受刑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案件陳述意見之機會,且本案亦未見有何無必要或急迫之情形,則原審未依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判意旨以及修正後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即逕行裁定,復未於原裁定說明未予受刑人陳述意見機會之理由,其程序於法未合,裁量即難謂允當。受刑人因未獲陳述意見之機會,而只能提起抗告並指摘原裁定量刑過重,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為兼衡當事人之審級利益,爰將本案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魏俊明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吳建甫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9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仕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仕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陳仕樺前於附表編號1至15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1至15所示各該罪名,經最高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15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15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其中附表編號6至7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附表編號10至11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書記官張景欣
【附表】受刑人陳仕樺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台幣60,000元)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000元)犯罪日期109年2月、3月間某日至109年6月19日110年2月至4月4日止間之某日109年2月、3月間某日至110年4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056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24號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2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11號110年度訴字第323號110年度訴字第323號判決日期110年8月18日110年12月29日110年12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11號110年度訴字第323號110年度訴字第323號確定日期111年1月27日111年2月7日111年2月7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是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15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42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43號編號456罪名傷害恐嚇取財得利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0,000)犯罪日期109年6月6日109年8月31日109年10月間某日至110年3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053號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06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46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基簡字第534號111年度易字第53號111年度訴緝字第11號判決日期110年8月25日111年3月16日111年7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基簡字第534號111年度易字第53號111年度訴緝字第11號確定日期111年1月18日111年5月11日111年8月17日得否易科罰金是否否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73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51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721號(編號6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編號789罪名偽證洗錢防制法妨害秩序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0,000元)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0年8月25日109年12月31日110年1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464號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13號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調少連偵字第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緝字第1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38號111年度審簡字第291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19日111年9月6日111年5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緝字第1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38號111年度審簡字第291號確定日期111年8月17日111年10月5日111年7月6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是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721號(編號6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6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975號編號101112罪名毀棄損壞毀棄損壞妨害秩序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9年5月1日109年6月28日110年10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431號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431號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2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15號110年度訴字第215號112年度訴字第162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25日111年8月25日112年10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15號110年度訴字第215號112年度訴字第162號確定日期111年9月26日111年9月26日112年11月13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否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29號(編號10至1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29號(編號10至1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556號編號131415罪名傷害妨害秩序妨害秩序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9年8月17日110年3月18日110年2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431號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16號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7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725號112年度訴字第302號112年度訴字第158號判決日期112年8月17日112年11月23日112年12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4772號112年度訴字第302號112年度訴字第158號確定日期113年1月11日112年12月20日113年1月24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是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78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28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7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