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八二號反訴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 律師反訴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石有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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