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柏松上列受刑人因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柏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柏松前犯毒品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5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坤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