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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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文國被告陳資榮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文國、陳資榮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案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鄭虹真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