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56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進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被告並應自行偕同證人乙○○到庭。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林淑鳳法官陳勇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蔡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