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原易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易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智毅選任辯護人王丕衍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52號),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十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訊問。
理由本件被告陳智毅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諭知協商程序終結。茲因被告未履行本院111年6月28日111年度原附民字第43號調解筆錄內容,本件協商合意內容尚有疑義,有再行確認之必要,爰裁定再開協商程序,並定訊問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嘉綸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