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67號債務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件一:
(一)財產目錄部分請補正【注意:本項均須含債務人自己、配偶、子女分別列出】:機車行照影本。
(二)詳列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之聲請前兩年內各類所得之數額、原因、期間及種類。
(三)每月供養公婆、電話費4筆、會錢、上下班交通費及全家生活費用與拜拜費用等必要支出費用共新臺幣35,000元之證明文件。
(四)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亦請釋明之。
(五)債權人清冊須一一詳列,並表明就債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及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
(六)聲請人稱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補提當時成立協商之協議書。
(七)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含利息、違約金)未逾新台幣1,200萬之相關資料證明【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
(八)聲請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資料證明。
附件二:
(一)聲請人應釋明聲請前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例如計程車司機、小規模營業之商販),如有,請補提五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之。
(二)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之具體事由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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