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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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260號聲請人 吳沛瀠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吳瑞炫 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載明被繼承人遺產遺債狀況之遺產清冊。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聲請時僅提出空白遺產清冊,本院無從辨識被繼承人遺產狀態,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