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7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7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746號聲請人 祝文燿 (即 祝侃傑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15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吳芳玉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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