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1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15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洪翊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