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簡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18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莊景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寧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18日113年度岡簡字第1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共為新臺幣(下同)321,1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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