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92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9233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李福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玖萬貳仟零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壹仟叁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柒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壹仟叁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