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163號

反訴原告康靖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廣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翁漢濱 (即盤山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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