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77號聲請人 蘇温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4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書記官謝明達┌────────────────────────────────────────────────────┐│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曾文君陽信商業銀行西華分│100年6月29日│100,000元│AD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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