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醫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醫字第8號原告 陳卓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銘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捌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肆萬玖仟 參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