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105號上訴人 楊東錕 被上訴人 黃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庭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麗玲
法官朱耀平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