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1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1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1461號債權人 蔡秀稐 債務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花旗仁愛安養山莊兼法定代理 溫漢榮 人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花旗仁愛安養山莊等2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溫漢榮須與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花旗仁愛安養山莊負連帶給付責任之原因(系爭聲請狀附件之二紙本票發票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花旗仁愛安養山莊,溫漢榮僅為法定代理人,非發票人)。
二、「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花旗仁愛安養山莊」之設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溫漢榮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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